教育部函:
檢送本部「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」:
(一)自106年起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職安法)擴大適用範圍,使原本校園實驗(習)場所等屬第二類事業單位,擴大至各級學校均納為第三類事業單位,全校教職員工均適用職安法。
(二)本部為落實推動職安法相關規定,完備各級學校安衛制度,擘劃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策略,輔導與適法監督學校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,檢討執行成效與細究災害成因,特定旨揭目標,請貴校依旨揭目標及職安法相關規定積極推動校園安全衛生工作。